商标不予注册复审,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商标不予注册决定,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书日起15天内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陈述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据,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准予核准注册。
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“不予注册决定书”官文之日起30日内答辩。
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,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,应在申请书中声明,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;期满未提交的,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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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下发判决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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